民法典規定被收養人年齡是多少歲
《民法典》實施之前,對於被收養人的年齡,一般是要求不能超過十四周歲。此外,對於年滿三十五週歲的無子女的公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不過,在《民法典》正式施行之後,已經刪除了關於被收養人十四周歲的限制。如今,在年齡上只要是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在同時滿足其他條件後,均可以被他人收養,即成為被收養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被收養人年齡標準的上調,使得已滿14週歲但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也有機會被收養,有機會迴歸家庭生活,感受到家庭的温暖。
二、有子女者可以再收養孤兒嗎?
收養法第8條規定,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而民法典第1098條規定的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的條件則是: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30週歲。
第1100條則進一步明確了可以收養子女的數量: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伴隨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調整,即“二孩”政策的實施,收養法中有關收養子女人數的限制也應隨之調整,因此,民法典第1098條規定,收養人應當“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即在收養法第6條規定的基礎上增加“只有一名子女”的規定,吻合當下貫徹的“二孩”人口政策。
具體而言,則是第1100條規定的“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而該條款還規定: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1098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此外,第1098條規定的收養人應“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也很值得關注。
這是對收養人條件的要求與限制,也是對收養關係合法性、合道德性的考查與要求。因為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是收養人的權利和義務,收養人的良好品行、道德操守、言傳身教等,均會對被收養人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為確保被收養人的身心健康,也為確保被收養人不被非法行為所侵犯,建立和諧、合法、温馨、安全的收養關係,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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