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簽訂勞動合同就辭職可以嗎?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內是允許辭職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就是合法的,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時間一到可以離職。如用人單位因此扣發工資,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不收費),再要回工資就是了。
為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應約定明確的期限。在實踐中,確實有一些職工在工作中表現消極,經常違反企業規章和勞動紀律但情節又夠不上勞動法規定的解除勞動關係情形,在這種情況下,企業要解除勞動關係就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不解除勞動關係又給企業造成損失。
在另外一些情況下(如職工不勝任工作),企業雖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企業並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國有企業除外)。因此,如果約定明確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宜太長),企業就有相當的主動權,可以避免承擔因辭退引發的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應儘量詳細地約定雙方的義務。約定雙方義務的益處既在於保證雙方按照合同嚴格履行職責,防止出現違約情況;也在於一方違約時,能夠有明確的處罰依據。
對於企業來講,在勞動合同中,應明確職工的工作崗位及其具體職責,並明確對於該崗位工作的具體要求。這樣,員工有違反職責的行為,就有明確的處理依據。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最有效的辦法是通過勞動仲裁解決(不收費,不用律師)。
勞動者是可以根據實際規定來進行解除用人單位簽署的勞動合同的,但是一定要在規定期限之內進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如果簽署還用人單位的合同之後,不想在用人單位進行工作的話,需要和用人單位進行商議,如何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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