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可以提前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嗎?
可以。
1,員工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的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但通知的內容必須是肯定的,不能出現:請領導批准、請予以考慮等要約性質的文字,否則決定權即交到用人單位處,由用人單位對要約進行承諾,其實此行為就依法演變為雙方協議解除合同的過程了。
3,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都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因為這一時間的確定直接關係到解除預告期的起算時間,也關係到勞動者的工資等利益,所以必須採用慎重的方式來表達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注意:
勞動者因違反規定或約定解除勞動合同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損失。勞動者應予賠償的損失作了具體規定: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主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保護我國的勞動者的權益的,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合作關係當中,員工可以提前解除合同。不過會出現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勞動者無理由提出解除勞動者,這時候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另外一種是企業違法相應規定的前提下,企業是必須支付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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