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怎麼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協商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方式。
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①辭職權: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②特別解除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③不可抗力解除權:因不能遇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或客觀事件,例如水災、火災、地震、火山爆發等自然事件,或戰爭、罷工等社會事件以及法律、政令的變化等等,導致合同繼續履行已不可能而解除。
約定解除。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協商解除。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二、解除勞動合同有什麼流程?
法定解除流程如下:
(1)通知工會:用人部門/人力資源科將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通知工會。由工會提出意見,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後做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2)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3)結算薪資: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
(4)勞動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並結清薪資後,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5)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6)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原電子檔案以及員工過失的證據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用人單位和員工協商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或者用人單位也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在辦理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之前,用人單位需要先將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通知工會,等工會提出意見,然後安排人事部門給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支付相應的工資和經濟補償,辦理檔案和社保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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