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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一、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為了保障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和勞動者勞動權的實現,在特定條件和程序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後、尚未全部履行之前進行

3.用人單位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

4.在雙方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關於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協商解除,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彼此達成一致意見的基礎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協商包括了單位提出和員工提出協商一致兩種情況。單位提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員工提出協商一致,則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解除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法律規定的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即在用人單位的連續服務年限乘以離職前12個月應發月平均工資。

二、公司主動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該怎麼做

1、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可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是如果公司主動解除的,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標準對勞動者發給經濟補償。

2、違約金的合法合理性

如果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公司可能會向員工要求支付此違約金。因此要注意合同中所約定的違約金是否合法,因為有些地方法規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的,僅限於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和違反保守商業祕密約定的,其餘關於違約金的約定無效。

同時,根據《勞動》及相關司法解釋,違約金高於企業損失130%的,員工可以向仲裁庭或法庭提出違約金過高,請求降低。

3、進行工作交接,並拿到離職交接單

我們提醒員工,別以為工作交接是企業的事情,一些管理優秀的企業在給員工電腦或文件等工作物品或工作資料的同時,都會讓員工簽收。如員工在跳槽時,沒及時交接工作,造成企業損失的時候,容易承擔賠償責任,又或者員工返還資料或財物的同時,沒有讓企業簽收回執,如碰到企業惡意打擊報復,主張員工從未返還資料或財物,員工則非常被動。

此外,交接單應該一式兩份,公司與員工個人各執一份,交接單原件應當經過了企業蓋章或者HR等負責人簽字。

4、注意勞動手冊與退工單的內容記載

勞動手冊、退工單作為記載勞動者就業流動情況的憑證,如果沒有上述憑證,勞動者的就業權利和勞動保障權利就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因此,一些企業在挽留勞動者的時候,往往採取扣押勞動手冊和威脅在勞動手冊上添加不利於勞動者再就業的記載的方法。

勞動合同的解除方式可以是協商解除,也可以是法定解除還可以是雙方約定解除而協商解除,就必須是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進行結算一致的前提下解除勞動合同,而法定解除是指遇到了法定的事由的時候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