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提前退休員工私自改勞動合同犯法嗎
一、為了提前退休員工私自改勞動合同犯法嗎
有關合同約定的條款內容,需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做出修改,一方擅自塗改自己所持有的那份合同是無效的。但擅自塗改不會影響原合同的效力,只是擅自修改的部分無效,合同原始的約定繼續生效。
二、變更勞動合同的程序
(1)提出變更的要約: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説明變更合同的理由、變更的內容以及變更的條件,請求對方在一定期限內給予答覆。
(2)承諾:合同另一方接到對方的變更請求後,應當及時進行答覆,明確告知對方同意或是不同意變更;
(3)訂立書面變更協議:當事人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經過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簽訂書面變更協議,協議載明變更的具體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除了規定的兩種特殊情形外(下面有介紹),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這樣的規定,對於人才的合理流動,以及促進用人單位自身完善人才激勵約束機制,真正實現人力資本的價值都是具有積極意義的。如果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也是無效的,勞動者無須支付。
可以約定用人單位擔違約金《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只是“不得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並沒有限制用人單位違約應承擔的違約金,也就是説,雙方可以協商一致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應承擔的違約金。不過從就業的形勢和長期以來形成的用人單位的主導地位而言,很難説約定上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可以約定勞動者擔違約金的情形可以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一種是有競業限制要求的。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如果勞動者已接近退休年齡,雙方仍可以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續簽勞動合同,但合同期限不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2)勞動者如果在合同期滿時,己接近《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0週歲),雙方可以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續簽勞動合同;但如果雙方達不成一致,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在終止勞動合同後按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享受失業救濟金的期限屆滿後仍未就業,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可以按規定領取社會救濟金,達到退休年齡時再辦理退休手續。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員工私自塗改自己的勞動合同,並不屬於違法的行為,但是並不會產生法律的效力,屬於無效的行為,勞動合同還是需要按照原定的內容來進行執行,如果想要變更勞動合同,需要和用人單位進行協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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