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月零幾天不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需要什麼證據?
對一些有經驗的勞動者來説,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話,不要着急。因為如果過了法律規定的期限需要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實際上這個期限就是一個月。但是需要一些證據來證明,那麼一個月零幾天不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需要什麼證據?下面為大家介紹。
一、勞動者主張未籤合同二倍工資需要掌握事實勞動關係證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者主張未籤合同二倍工資,關鍵要有餘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
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宜的通知》第二條規定,認定事實勞動關係主要依據: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二、延伸補充:
關於勞動合同解除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當事人雙方對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條款所作的修改或增減。
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預告解除,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序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時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對於第一款規定的幾種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在這裏只要支付雙倍工資的話,就需要舉證。這裏的舉證主要是針對雙方存在着勞動關係。因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這種勞動關係的證明只能是事實上的。比如説,可以通過平時的工作證或者是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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