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離職規定有什麼內容?
在企業中每個人都會對自己的職業生涯進行規劃,有的人會因考慮到家庭生活而離職,有的人會因發展前景不好而離職,有的人會因公司未為其提供勞動保護條件而離職,等等,總之,很少有人會一直待在一家企業。今天我們來通過學習勞動合同法離職規定聊一聊離職那些事。
1、 離職的分類
員工離職分為兩種:1)員工主動離職,即員工單方面向企業提出離職申請;2)企業因為員工不勝任崗位、試用不合格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企業方提出終止雙方勞動關係。
2、 離職的相關法律規定
2008年1月1日頒佈的《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何時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清晰明確的規定,如下所示: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離職原因
個人角度:(1)個人原因(2)不適應公司文化(3)薪酬待遇低(4)缺少發展空間(5)與上/下級關係不和(6)其他:諸如離家的距離、結婚、家人生病等等。
企業角度
(1) 組織發展過快導致結構性離職;(2)現實與期望的差距成為新員工離職的最大隱患;(3)激勵不當引起核心員工離職。
勞動合同法離職規定會涉及到員工與企業雙方,離職一般可以是企業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也可以是因勞動者存在過錯行為而被企業辭退,還有可能是企業存在過錯行未為保護到勞動者利益而引起勞動者的不滿而辭職。正式員工一般需要提前30天提出書面申請,企業需在員工離職手續辦完時發放其工資及各種補償金,且在15天內幫員工辦理社保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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