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到期個人辭職違約金是否要給付?
一、合同未到期個人辭職違約金是否要給付?
絕大多數情況下,勞動者是不需要承擔違約金的,但在某些情況下,勞動者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和用人單位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如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又不存在規定的法定免除違約金的情形,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的權利,一般談不上支付違約金,但如果合同針對培訓約定了服務期限,或者涉及商業祕密約定了競業限制,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提前解除合同或者違反競業限制往往需要支付違約金。
二、合同違約金如何計算?
1、違約金適用的一般原則性規定。
(1)合同對違約金有具體約定的按約定,對違約金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沒有約定處理。
(2)違約金的計算依據是合同總價。
(3)約定違約金數額一般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價金總額為限。
2、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應注意不同時期的計算參考依據。
3、合同當事人明確約定適用地方規章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執行。
4、對約定違約金和罰款的,或只約定罰款的,只要其金額不超過未履行部分總額的,可將罰款視為違約金處理。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五百八十四條 【損害賠償範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違約金的給付是在違反合同的前提下進行給付的,如果違反了勞動合同中的違約金的條款,需要按照合同規定的條款進行違約金的給付,如果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可以向法院請求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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