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合同期內辭職違約金需要支付嗎?
一、員工合同期內辭職違約金需要支付嗎?
一般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1、辭職一般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2、除了“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二、關於勞動合同的終止問題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如果出現了法人解散,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1、《民法典》第六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法人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規定不但明確了用人單位的解散情形,同時對不同解散情形的時間結點也做了明確,例如,單位提前解散的,以“權利機構作出決議解散”的時間為準。
2、另外,《民法典》第七十條還規定:“法人解散的,除合併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根據上述規定,在用人單位因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對勞動者的工資、補償金、社保費等權益進行清算,清算義務人為用人單位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
綜合上面所説的,員工合同期內辭職是屬於員工所擁有的權利,只要沒有違反法律所給予的法定條款,那麼勞動者是不需要承擔任何的違約金額,而且在辭職時就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並做好交接的工作,這樣才能保障到勞動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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