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壓工資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壓工資怎麼辦?
一些公司以遲發工資來防止員工突然離職,多集中在員工流動率高的行業,比如建築,服務等行業。很多小企業會這麼做,但很多正規的公司也不是當月發放當月工資。這種企業沒有利用這種手段控制員工突然離職的必要。因為根據法律規定,雖然員工有辭職的權力,但也必須提前三十天向企業提出申請。如果員工沒有這麼做,企業完全可以按照規章制度以“曠工”等來進行處罰,這種處罰的結果會導致員工由辭職變成被開除,員工所承受的不僅是工資要被部分扣除,還會導致不能領取失業金等一系列後果。所以,對於規範的企業,雖然也有類似“壓工資”的做法,但並非為了防止人突然離職。
從相關法律規定來看,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依據上述情形,可以提出辭職。另外《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要求企業每月足額支付員工工資。但並未對是否必須當月發放工資做出明確規定,考慮到實際情況,如果有這種規定,本身也不合理,因此,只要企業每月發放工資,並且給你發放的工資是足額的,就不存在違法。
按時發放工資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對於沒有按時發放工資的用人單位勞動者可以進行協商要回工資,協商不成可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相應的賠償。用人單位壓工資是不合理的行為,被壓工資的勞動者受到勞動合同法的保護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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