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期間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在經濟性裁員和企業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用人單位也不得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原勞動部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中具體規定了不同的工作年限所對應的醫療期,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員工病假期間有哪些待遇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如果醫療期滿後,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後,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依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一)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用人單位應當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單位還應發給勞動者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二)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其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照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如果單位不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照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我國法律規定患病的員工用人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不管是不是工傷,都不可以進行解除。用人單位應該給勞動者醫療期,具體的醫療期限是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決定的,病假期間的工資可以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放,不能低於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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