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未滿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一、醫療期未滿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醫療期未滿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的行為,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二、醫療期滿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醫療補助費主張的條件是什麼?
(一)醫療期滿後勞動合同解除的,勞動者主張醫療補助費有理有據
1、若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合同期限法定順延至醫療期滿。醫療期內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因患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關係
3、醫療期滿勞動合同未到期,單位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主張醫療補助費。除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的,還應當給予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六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上述規定是特指醫療期滿合同未到期、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的情形,如果是合同到期不續簽而終止的,並不適用該“給付醫療補助費”的規定
(二)醫療期滿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而終止的,勞動者主張醫療補助費必須符合法律條件。
1、醫療期內合同期滿,合同期限順延至醫療期滿。但是醫療期滿後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終止。單位理應辦理退工手續,並給付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等責任。
2、但是因為勞動合同到期醫療期滿而“終止”、不是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那麼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醫療補助費需要視情況而定。
在醫療期內的員工單位是不得以任何形式的藉口或者手段對員工進行辭退的處理的,需要在醫療期滿之後安排員工繼續從事原崗位的工作,或者安排其他崗位的適合員工的工作內容,如果員工不接受的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進行相應的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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