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範本是怎樣的?
一、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範本是怎樣的?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範本如下:
編號:
我單位於年月日與(身份證號:)在本單位工作崗位為,訂立的合同編號為,合同期限為的勞動合同,茲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下列第項規定予以(解除/終止)。
一、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四、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五、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七、因其它原因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日期:年月日
用人單位(章):員工(簽名):
簽收時間:年月日簽收時間:年月日
注:1、此證明書壹式貳份,單位留存備檔壹份、員工個人留取壹份。2、附《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條款。
第一,出具證明的時間: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假如勞動者不配合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用人單位是否以此為由拒絕開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根據現有法律規定,勞動者按照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是勞動者的法定義務,為勞動者辦理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但兩者之間並不存在必然關係,而且從《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1款規定內容來看,勞動者是否辦理工作交接並不是用人單位為其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的先決條件,因此,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不辦理工作交接為由拒不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第二,有勞動關係存在是前提。根據現有法律規定,女的退休年齡為50週歲,男的退休年齡為60週歲,若是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雙方間不屬於勞動關係,屬勞務合同關係,用人單位也就沒有出具該證明書的義務,也不應出具。
第三,證明的內容應慎重,不能隨意書寫。例如合同期限內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是勞動者先提出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用人單位先提出的,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諸如此類,合同期限屆滿不續簽的等等,表述看似相似,無傷大雅,但是結果卻是差之毫釐謬以千里。
很多用人單位都是家族式經營,僱請的勞動者都是沾親帶故的。勞動者為了自身利益,往往就會找老闆開後門讓用人單位開具證明,有些用人單位礙於情面等各種原因,開具了對用人單位明顯不利的證明,反被別有用心的勞動者利用。筆者就曾碰到真實版的農夫與蛇的故事,一家用人單位負責人來本所諮詢,其單位一勞動者主動提出離職,但是主動離職是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勞動者與老闆是遠親,就給勞動者開具用人單位將其辭退的證明,結果勞動者憑此證明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啞巴吃黃連有苦説不出。
第四,注意證明內容的措辭,儘可能地使用法律規範用語。有些用人單位特別是國企為了顯示自己強勢地位,喜歡使用“開除”“除名”等,而根據現有法律規定,“開除”的處理程序非常嚴格,如果程序不當,極有可能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授之以柄,仲裁庭或法院就有可能判決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合同或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二倍的賠償金。
第五,證明送達勞動者方有效,注意保留送達回執。證明送達時間是雙方勞動關係的界點,關乎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承擔問題。曾有一家單位,勞動者當天口頭向用人單位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同意,第二天勞動者剛好去單位所在地方其他企業找工作,結果在去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勞動者家屬一口咬定是上班途中,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用人單位予以否認,但是雙方解除勞動合同是口頭協商的,用人單位又無法提供有力的書面證據證明雙方勞動關係已解除,最終只能承擔賠償責任。
單位如果認定員工已經不適合在本單位工作或者有其他的情況出現而客觀上不能留下員工後應該給出一份具體的解除合同證明的文書,而在文書中應該詳細寫清楚具體解除或者終止單位和員工關係的緣故是什麼或者根據的規定有哪些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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