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聘用合同有違約金嗎?
一、勞務聘用合同有違約金嗎?
勞務聘用合同一般情況下沒有違約金,聘用關係發生糾葛時,首先要確定違約方和責任方,然後根據規定判定合同中有效的部分,以及責任方應該承擔的責任百分比,然後再履行約定違約金或者國家規定的違約金金額。具體如下所述:
事業單位聘用合同除《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糾紛,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也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維護合法權益。
聘用合同中專項培訓費的約定和賠償
1、《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2、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3、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二、涉及商業機密的約定與違約賠償是什麼?
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其他保密約定與違約賠償
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2、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聘用合同中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內容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合約文章所簽訂的,但是勞動合同和普通的合同存在着一定的差異性的,比如説勞動合同簽訂之後,如果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想要辭職的話,完全是可以的,一般不會追究其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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