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屬於違約金嗎?
一、聘用合同屬於違約金嗎?
聘用合同內是可以註明違約金。但是違約金的設置也是有上限和明確的規定,在違約的情況下,觸及到違約金的部分,則是要進行賠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聘用合同時,也需要書面形式明文規定違約金的違約行為有哪些。
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二、存在合同違約行為怎麼解決?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實際操作中,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在聘用合同中可以明確違約金,在履行合同義務時,出現了違約行為,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的責任;也可以要求違約方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賠償守約方的損失;還可以選擇按照合同規定,支付違約金,然後跟違約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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