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兼職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兼職法律規定是什麼?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兼職法律規定是初次簽訂的時候,當員工進入單位所從事的工作是非全日制性質的兼職時就需要簽訂非全日制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期限,法律無強制性規定,雙方初次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幾年都是可以的。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分為三類:
(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效力期間,期限可長可短,長到幾年、十幾年,短到一年或者幾個月。
(2)無固定期限,即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日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可以一直存續到勞動者退休為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即以完成某項工作或者某項工程為有效期限,該項工作或者工程一經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
擴展資料
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也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
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二、其他法條規定,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沒有永久性合同,應該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比如:簽了一個滿1年的合同,按規定適用期是2個月,1年下來雙方情況都沒問題,再用再籤,就是續簽一次了。如果籤的還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理論上説不可以有第三次。
即:勞動者提出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沒有主客觀原因問題,沒有《勞動合同法》39條、40條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就必須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關於勞動合同簽訂的時候,它是有各種各樣的形式的,主要還是依據於當事人自己的一個特點來進行不同的選擇,比如説如果時間並不是特別多的話,那麼可以進行一個兼職,也就是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簽訂,在簽訂的時候也需要注意,可能有一些違反自己的利益的事項不能夠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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