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怎麼賠償
哺乳期屬於女性生育了子女之後的一段時間,這個時候由於需要給孩子哺乳,所以在工作上面,其實法律要求單位給予女職工一定的優待。不過有些用人單位卻以女職工在哺乳期內單位了本身的工作為由,而要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那從法律角度分析,能不能在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哺乳期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由此,按照《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和《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婦女在懷孕期、哺乳期間,單位不能解除其勞動關係,婦女在懷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滿前,勞動合同期限應順延。此間的工資、福利等待遇不應改變。
可見,國家對於作為弱勢羣體的女職工的法律保護是十分符合實際情況的,因為懷孕女職工一旦遭到違法解僱,一直到哺乳期結束將難以找到工作,生活來源難以保障,因此國家禁止用人單位在職工懷孕期間解除勞動關係。而用人單位一旦非法辭退懷孕職工,所付出的代價也是很大的。
二、在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怎麼賠償
國家對孕期女職工的權益保護做出了明確的保護,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做出非法辭退,孕期職工有權申請以下賠償:
1. 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相當於2倍的經濟補償金
計算方式:工作年限×離職前12月的平均工資×2倍(詳見《勞動合同法》第42、47、87條)
2.懷孕、產期、哺乳期“三期”工資
3.工資和加班工資(如有拖欠)應一併發放。
從原則上來看,在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是不允許的。但如果是女職工自己存在嚴重的違法違紀行為,則這樣的情況下單位還是可以將其開除的。而一般如果出現單位違法開除哺乳期女職工的行為,則需要同時對女職工作出相應的賠償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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