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雙休節假日加班是怎麼規定的?
一、勞動合同法雙休節假日加班是怎麼規定的?
用人單位加班的話一般是需要支付一定的加班費,尤其是在國家法定的節假日,國家都有相關的政策規定,要給員工加倍或者是三倍的補償。
1、用人單位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時,則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補休時間應等同於加班時間。
全年無休每天加班4小時,即使依法支付加班費,由用人單位也違法,勞動者可以拒絕加班,也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
2、應按小時支付加班工資或者補休。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4小時的,應按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小時工資標準150%支付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加班4小時的,應按同等時間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小時工資標準200%支付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4小時的,應按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小時工資標準300%支付工資報酬。
二、如何確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1、如果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準。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2、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 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範圍。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 ,進行折算。
4、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5、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於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
綜上所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履行義務付出勞動獲取相應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如果用人單位因經營生產需要勞動者節假日或雙休日加班加點,必須徵得勞動者同意並且給予勞動者付出勞動的補償,雙休日加班可以給予調休或加班工資,節假日加班必須支付三倍工資作為加班費,否則屬於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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