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如何處理?
作為合法合格的企業,在員工申請離職辦理離職手續時,應該主動為員工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如果在員工要求後,仍拒不出具此證明的,應對勞動者因此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離職後公司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職工可以申請仲裁,以證明自己確實不在原單位工作。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三十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這一規定明確了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為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的後勞動合同義務。
如果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前30天申請辭職,而且按公司人事部規定辦理離職手續,那麼公司必須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不然,勞動者反映到勞動局、仲裁委員會處理,造成勞動者損失的,可以要求公司賠償。
如果公司拒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主要依據如下: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社會保險法對此也進行了相應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當今社會,在同一單位工作到退休,已經不能滿足勞動者在職業規劃中的發展追求。離職後在進入一家新企業之前,我們需要向舊企業索要離職證明書,以證明我們已經與舊企業解除了勞動關係,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與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上發生糾紛的,要及時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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