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勞動合同到期還沒有做鑑定怎麼辦
想必大家都知道,當勞動者在上班地點而且是屬於工作時間的情況下受傷的話,屬於工傷的範圍,關於工傷牽扯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之間的糾紛是十分複雜的,比如如果遇到工傷勞動合同到期還沒有做鑑定怎麼辦呢?
在工傷鑑定結果沒有出來之前,企業不得終止合同,即使合同期滿,企業也應續約合同期限,續約到鑑定結果出來。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第45條的有關規定,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工傷鑑定結束後,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35、36、37條的規定執行,具體為:
1、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
2、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或者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所以,根據以上全文我們可以清楚的瞭解到工傷勞動合同到期還沒有做鑑定該怎麼辦,用人單位沒有權利因為勞動合同到期就不對職工的工傷負責,用人單位沒有權力逃脱這個必要的義務,法律也會對勞動者有所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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