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公患病治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是怎麼規定的?
現實生活中會遭遇到很多公司的變卦,很多人在正式上班之前都會和用人單位簽訂合同,但是可能因為員工在工作期間並不是因為工作受傷了需要住院治療,用人單位就此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那麼關於非因公患病治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是怎麼規定的?
一、非因公患病治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
這個要看公司對你的辭退合不合法,如果公司是非法辭退你的,則非工傷員工有不低於6個月的醫療補助金,如果是合法辭退,則是沒有的;
勞部發〔1994〕481號?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非因公患病治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是怎麼樣規定的?並不是因為工作原因導致的當事人身體受傷的情況,那麼當事人自己承擔相應的醫療費用,但是用人單位應該依法給予當事人一定的醫療期,治療期滿了之後,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行為是不合法的,那麼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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