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辭職後補籤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一、勞動者辭職後補籤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無效的,員工沒有離職之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補籤勞動合同,只要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即可。但是超過一個月才補籤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仍應支付勞動者兩倍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勞動合同簽訂過程中要注意什麼?
1、用人單位應承擔訂立勞動合同的義務;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
2、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法律關於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要件的要求。勞動合同的書面化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對於當事人雙方,尤其是用人單位一方的義務性規定。
3、用人單位依法有向勞動者告知和建立員工名冊備查的義務;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
4、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不得扣押或收取財物;
既往,為了防範不辭而別或者其它的不良行為,用人單位往往採用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件或其它有效證件的辦法約束職工。
三、勞動合同補籤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勞動合同補籤的法律效力與正常簽訂的勞動合同效力是一樣的,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但前提是該合同是當事人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勞動合同必須依法以書面形式訂立。做到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籤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員工離職之後不籤的勞動合同不具備法律效力。用人單位需要承擔訂立勞動合同的義務,跟員工建立勞動關係之後,需要在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簽訂的勞動合同要採用書面形式,要有用人單位的簽字或者蓋章,勞動合同有兩份,用人單位保留一份,勞動者保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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