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如何賠償金
一、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如何賠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之規定,你在公司工作11年11個月,公司應向你支付相當於12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及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之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後,如你公司不同意與你續簽勞動合同,你可要求公司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你可以要求公司為你出具解除和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並辦理檔案和社保轉移手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之規定,公司應當為你出具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並辦理檔案與社保關係轉移手續。
綜上所述,對於勞動合同到期的公司應當續簽勞動合同,否則就應該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給勞動者,一般是在該單位工作每滿一年的則會補償一個月的工資,如果不滿六個月的則會按照半個月的工資標準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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