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補償個税的規定在第幾條
一、解除勞動合同補償個税的規定在第幾條
在《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税財税》的第一條: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税;超過的部分按照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
2、《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
第一條規定:“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税。”
第二條規定:“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年終獎計税方法
據介紹,2011年9月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税法對於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税方式沒有做出調整,計税方法分兩種情況:
1、月工資超過3500元,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照得出的數額找出所對應的税率,然後用獎金全額×税率-速算扣除數,就是最終需要繳納的税款額。
2、個人月工資不足3500元,這時需要將工資與全年一次性獎金相加後,減去3500元,得出的數額,再除以12個月,找出對應的税率,然後用這一數額×税率-速算扣除數,得出需要繳納的税款額。
由於個人所得税的税率以及級次級距發生改變,所以今年計算年終獎需要繳納的税額,與去年相比,所對應的税率會有所改變,尤其是適應第一級低檔税率的工薪階層,年終獎也將減税。比如,年終獎10000元,應納税額=10000×3%-0=300元,而去年相同的10000元年終獎,應納税額=10000×10%-25=975元,減税675元。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明文規定了解除勞動合同補償個税的計算方式與補償流程,依照我國勞動法明文規定的,勞動合同是否續約需要用人單位在合同即將結束前一個月內向當事人進行確認是否要續簽,需要雙方的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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