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續簽病假期間應該怎麼處理
1、員工病假期間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期限依法順延至醫療期結束。
2、如果員工的病情比較複雜,一時半會兒治不好,或者説治療後不適合再從事原來的工作的話,那麼也就沒有必要再續簽了。
總之,等員工病假後再續簽合同的話,對於用人單位來説,主動權在用人單位手上。
首先,勞動合同到期,公司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説明解除勞動合同及賠償情況。
其次,經濟補償,必須在員工離開公司之日,與勞動者結算清楚。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病假時間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法定醫療期,女性職工的三期以及工傷期間等這些特殊情況之下的續簽問題都是自動的。但是在法定醫療期結束之後,如果職工本人的身體狀況恢復得還不是特別的好,對於原來的工作或者調換工作崗位,以後的工作都不能很好的完成了的話,理論上公司待提前一個月告知之後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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