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勞動合同收購賠償嗎?
勞動者的一個疏忽大意就可能給自己帶來一些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沒有和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就是其中的一種。我國又和多種這樣的情況發生,但是企業有被收購了。這時勞動者該怎麼辦呢,下面就無勞動合同收購賠償嗎有哪些規定,為大家進行解答。
一、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
只要支付了工資,就形成了事實勞務僱傭關係。可以採取法律措施的。用工超過一個月後雙方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資,也不能隨意終止勞動關係,應按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的,則須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雙倍支付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這種情況要拿出收購時的合同或者協議書,説明之前員工工資的支付方,否則員工是可以向當前單位主張權利的。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更改法人或者被收購,勞動合同繼續有效。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視情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和單位發生勞動糾紛,可以通過“一裁兩審”的勞動仲裁和訴訟的途徑解決。
首先,向當地的區縣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服仲裁裁決的,向當地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因為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工資作為雙方的勞動關係的建立,從這一點上來説企業無論在什麼情況系都不能推脱和勞動者的關係和相關的保護權益保障措施。所以即使企業被收購了,勞動者還是應該得到相應的賠償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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