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關係中無勞動合同不發工資嗎
一、非全日制用工關係中無勞動合同不發工資嗎?
非全日制用工關係中無勞動合同不代表可以不發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二、用人單位可以從工資中代扣個人所得税嗎?
可以,用人單位可以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以下費用: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税;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三、非全日制用工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非全日制用工中勞動者的工資形式採用的是以小時為計算單位的計時工資制.
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也必須以貨幣形式向勞動者定時支付工資,支付工資的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且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2、勞動者在同一用工單位每日或每週累計工作時間短。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時間一般為每天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這與全日制用工實行每天工作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是不同的。
3、非全日制用工中發放勞動者的薪酬已含相關費用。
4、非全日制用工中勞動關係的終止具有隨時性。
雖然在非全日制用工關係中,公司可以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可是,不發工資的做法已嚴重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公司的發放問題跟有無勞動合同並無直接關係,在公司出現拖欠工資的這種狀況以後,勞動者一定要及時處理,若拖着不處理,可能會造成更多的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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