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單位勞動合同解除證明必須要提供嗎?
一、原單位勞動合同解除證明必須要提供嗎?
原單位勞動合同解除證明是有義務必須提供給勞動者的。同時,勞動者也有義務將原單位開具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提交給新單位,避免由於歷史遺留問題出現勞動糾紛。
二、什麼是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三、離職證明需要注意的事項是什麼
我國現行法律尚沒有關於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完整、明確的規定,只有1999年國務院公佈的《失業保險條例》從辦理失業保險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角度,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也引發了勞動者再次就業應持有離職證明書、原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書的社會議論和呼聲。借鑑國際經驗,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者的權益,本法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法定義務。
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僱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
因為離職證明書沒有確定的交閲單位,所以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須寫上開證明的日期。
四、離職證明有什麼用途
1、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係;
2、證明按照正常手續辦理離職;
3、證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職位;
4、可以憑此轉你的人事關係、社保、公積金等等。
生活中我們都有過離職之後入職新單位的經歷。正規的單位都會開具離職證明,新單位進行接收,作為入職材料中的一份正常為入職者辦理入職。需要注意的是,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必須是原件形式,並只開具一份,勞動者也只能向一家新單位提交該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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