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資料都包括哪些?
大家應該都能夠知道,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可能會需要提供一定的手續,那麼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資料都包括哪些?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公司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書,具體的我們來看下面的文章。
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該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書中客觀的説明終止勞動合同的原因。
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1、當事人依據本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3日內向勞動者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之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在15日內辦理完其它有關手續。
2、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終止時,應將《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直接送達勞動者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共同居住的,具有獨立承擔責任能力的成年直系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信日期為送達日期。勞動者因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可採取公告送達,通過(市地級以上)新聞媒介通知。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即視為送達。在此基礎上,用人單位方可對違反規定的人員進行處理,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勞動者已再就業的,其檔案應轉入新用人單位;未再就業的,用人單位應在勞動關係解除之日起15日內將其檔案移交當地指定的部門。逾期不移交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由此給失業人員造成的損失。
4、用人單位依法與勞動者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不因其本人拒絕簽字而失去效力,用人單位在辦理手續時應以書面註明存入檔案。
5、用人單位對違紀人員開除、除名處理的同時,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否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視為無效。
6、勞動者違反提前30日或者約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閲讀過本篇文章之後,我們就能夠了解關於勞動合同的一些相關事宜,同時我們也就能夠知道在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我們應該要注意哪些詳細的措施和內容,因為這也是為了保護個人的權益,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資料就是以上文章中解答這一類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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