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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解除勞動合同下崗未再就業申請人有賠償金嗎?

辭職解除勞動合同下崗未再就業申請人有賠償金嗎?

一、辭職解除勞動合同下崗未再就業申請人有賠償金嗎?

根據具體情況而定有沒有賠償金。

如果當時勞動者是被用人單位無故辭退的,雖然辦理了離職手續,只要是在一年之內,並且勞動者本人沒有寫辭職書的前提下,都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賠償金的。

用人單位解除與你的勞動關係(或者説辭退、開除你)分以下三種情況,你自己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你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N 1;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關係。

二、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情形有哪些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辭職下崗是否有賠償金還是要依據你的勞動合同以及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用人單位將你無故辭退導致你下崗的,雖然你不屬於該企業員工但是在一年之內你沒有主動寫辭職書的,你還是可以帶好相關證件去當地有關部門申請勞動仲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