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需要兩倍補償的情形是什麼
一、辭退員工需要兩倍補償的情形是什麼
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無任何理由,也未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你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過錯情形,可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每工作一年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二、相關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需要明確一點,目前在我國勞動方面的規定中,並不存在兩倍補償的情況,但是有賠償金的説法。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需要單位向員工支付賠償金的時候,這個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因而導致有些人理解的不全面,認為這個二倍經濟補償金就是2二倍補償,但其實這裏的性質應該是賠償,並非是補償。至於這個經濟補償金怎麼確定,《勞動合同法》第47條中有相關的規定,各位可以具體瞭解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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