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沒轉正辭職可以隨時走嗎?
一、試用期沒轉正辭職可以隨時走嗎?
試用期沒轉正辭職不可以隨時走,在試用期內,勞動者沒有提前3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不辦離職就直接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法律規定的試用期辭職程序
1、《勞動合同法》第 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據此,試用員工只要提前三日向公司提出書面告知即可解除勞動關係。下面是試用期辭職的具體流程:
2、試用期辭職,提前3天遞交一份書面辭職申請,落款日期為當日,申請離職日期為落款日期後的第4天,即可是辦理正常辭職手續,工資照常按你的出勤天數發放。 第4天辦理工作交接手續,要有書面的交接手續,雙方簽字(包括物品交接等)。如果個人檔案在公司的,需要在第四天同時領取個人檔案(一定要由公司貼封口條,蓋章方可),自己暫時完好保管即可。
3、很多勞動者覺得,試用期還沒有轉正,因此辭職不用太正式,直接走人就可以了。其實不然,一般來説試用期辭職是需要提前三天提出來的,有些公司沒有嚴格的離職手續,因此提出第二天交接好工作就可以離開公司了。但是有些公司有嚴格的規章制度,因此若直接走人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承擔違約責任的。
職員離職有一個交接的過程,不管是否是在試用期內的職員,若是想要離職,與用人單位結束勞動關係,不僅需要提交離職報告,還需要等待報告被批准後按照流程辦理離職手續,之後才可以離開用人單位。隨時離職的行為是違反公司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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