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間隨時可以辭職嗎?
一、試用期間隨時可以辭職嗎?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個人原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勞動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合法),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辭而別),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單位可以用扣工資的方法作為賠償。
二、試用期辭職應注意哪些事項
試用期是針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時約定的一種考核期限。根據法律規定,試用期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得到用人單位的同意。
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無需附加任何條件的。用人單位不能以合同中約定為由,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所以,辭職申請只需説明自己從什麼時間開始辭職就行了,最後本人簽字,交到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最好自己留個複印件。無需理由,無需什麼格式。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向單位提出離職要求,但此時需要在三天後才能走人,換言之勞動者需要提前三天提出離職申請。
試用期也是簽訂了相關合同的,所以也需要按照合同條款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對於試用期間勞動者需要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法也明確規定了必須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並辦理好相關交接手續,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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