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用人單位可以辭退被隔離的員工嗎?
一、疫情期間用人單位可以辭退被隔離的員工嗎?
疫情期間用人單位是不可以辭退被隔離的員工。
疫情防控期間,員工受疫情影響,企業不得解除被隔離人員勞動合同,並且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不計入職工醫療期。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只有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即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和四十二條規定,公司可以辭退員工。但對於生病正在治療期間的勞動者,在法定醫療期內,非本人具有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法定過錯,不得辭退;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可以辭退。疫情影響不計入職工醫療期,不能辭退被隔離的員工。
二、疫情期間辭退員工的規定
《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已經明確,企業對於被隔離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不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的,合同應順延到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其中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是無過失辭退和經濟性裁員,也就是企業不能以這兩種形式解除勞動關係。但是,該通知並未規定企業不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也就是説,如果企業能夠證明被隔離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的勞動者存在上述情形的,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關係。
綜合上面所説的,對於在疫情的期間只要不是屬於勞動者的責任就不可以進行辭退,而且需要在此期間保障勞動者的最基本利益,如果被辭退這種行為就是屬於違法的,而且會承擔二倍的經濟補償,所以,勞動法是需要雙方來進行遵守,才不會引起勞動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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