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可以在試用期內將員工辭退嗎?
一、用人單位可以在試用期內將員工辭退嗎?
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辭退試用期內員工。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勞動者考察用人單位是否適合自己的期限,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一)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説,用人單位有證據能證明試用期內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解除員工勞動合同;沒有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不能解除。
《勞動合同法》在第二十一條明文規定了: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根據該規定,不難看出,無論是試用期還是非試用期,用人單位在解除合同上並沒有大的不同,因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本身就是用人單位規定可以辭退員工的合法依據。而唯一不同的,則是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表明該項是僅適用於試用期間的。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該項強調的是“不符合錄用條件”,那麼試用期內工作表現不及預期、不勝任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等是否就等同於“不符合錄用條件”呢,這可並不一定如此。所謂錄用條件原則上應符合兩個要求:
一是在員工入職時已明確告知勞動者,如:學歷、年齡、崗位職責、相關能力素質,等等。事實上,大部分單位在招聘入職時並不能提供明確的“錄用條件”。
二是相關的條件,尤其是能力素質等方面不可量化的,應當有明確的評估標準與依據,同時也必須事先明確告知勞動者。
只有在入職時做到了這兩點,才能為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不滿意員工,提供良好的基礎。
無論是試用期還是非試用期的員工,用人單位都不能夠隨意進行辭退,員工只有員工才能夠隨意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向用人單位進行説明。其次,用人單位如果要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還需要支付一定的勞動賠償金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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