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倒閉了怎麼賠償
對於單位職工的賠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和《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就對企業破產倒閉對員工的賠償做了明確規定,但是對於這些賠償,必須是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之後。
企業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其他償還的順序如下:
首先是對職工的基本工資、保險、補償金的支付;
除去第一款中為員工繳納保險的費用外的其他保險費用,還有破產企業應該繳納的税款;
一般性的破產債務。
下面介紹對於企業職工賠償的具體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當企業依法破產時,職工和企業的勞動合同就終止了。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就明確了用人單位因破產而終止合同的必須向職工支付經濟賠償金。接着第四十七條就規定了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經濟補償金根據工作年限的不同,補償數額是不一樣的,一般是每滿一年就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如果員工在單位工作沒有滿6個月的,就支付半個月的工資,如果是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就按照一年的標準進行賠償,對於支付賠償的年限不得超過12年。
當然,員工的工資都是不一樣的,有些員工的工資很高,可能超過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如果員工的工資超過此月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那麼就按照三倍的標註補償。 很多公司快要倒閉時,員工可能都出於不知情的狀況中,破產後償還債務後,可能沒有錢向員工進行賠償,這時應該如何處理?只能向勞動仲裁庭進行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上訴,但是如果公司,法人確實清算所有財產後也無力支付工資的,也沒有辦法強制執行,只能作為一筆沒有期限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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