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解聘代通知金該如何給
一、員工解聘代通知該金如何給?
代通知金的工資標準是解除勞動合同時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二、什麼情況下公司不需要支付通知金?
1、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不能直接辭退,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方可辭退。
2、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支付一個月代通金,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支付勞動者補償金。否則就屬於非法解除勞動關係,應該向勞動者支付雙倍補償金標準的經濟賠償金。
三、開除員工是否有代通知金?
單位辭退勞動者是否有補償,分3種情況:
1、違法解除。單位辭退沒有任何合法理由,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合法解除。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3、無補償合法解除的情況。如果存在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被判刑等情況,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補償或賠償。
企業辭退員工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的,就要支付員工一個月的通知金,但是員工存在違法違紀的行為,或者是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再培訓後調整了工作崗位,還是無法勝任工作崗位的企業就無須支付給員工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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