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員工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有哪些?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與其的勞動關係,這是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的。凡是總有例外,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如果有重大違法違紀情況出現,用人單位依然可以解除勞動關係。那麼,可以解除懷孕員工的勞動關係的情形有哪些呢?詳細內容請閲讀下文。
懷孕員工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有哪些?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能隨便與三期婦女解除勞動合同的。以下的情形除外: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員工沒有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國家對特殊員工的特殊保護。只有兩種情況下這些員工的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第一個是員工本人提出,或者説跟員工本人協商一致。第二種情況下,員工本人存在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是違法犯罪的過錯情況,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這些員工的勞動合同,這是受法律特殊保護的。
懷孕員工處於一種特殊期,國家對於這樣的情況給予了特殊的保護。但是這種特殊保護並不是絕對的,在懷孕員工有重大違紀或者違法犯罪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仍然可以解除與之的勞動關係。這一點尤其需要勞動者們注意。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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