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離職手續不辦會怎樣?
一、勞動者離職手續不辦會怎樣?
勞動者不辦理離職手續直接走,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自離,勞動者沒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可能沒有辦法辦理社保轉移等事宜,需要勞動者回原用人單位辦理離職手續,用人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並辦理好相關社保轉移手續。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説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
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需要明確的是,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合同中的相關條款規定,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不得隨意違反條款規定更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因勞動者隨着解除勞動合同而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予以賠償,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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