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多少天提出離職?
一、勞動法規定多少天提出離職?
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離職。
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離職時間可以自行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離職不發工資去哪裏投訴?
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工資,可以先向工會求助,工會組織的熱線“12351”,同時電話“12333”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部門或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窗口當場反映情況,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糾正;如果還不行可以直接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仲裁不受理或者處理不服直接向法院起訴如,勞動者有“欠薪條”或者跟用人單位達成“調解協議”可以向法院直接申請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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