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勞動合同辭退後哪些證據可以證明勞動關係
1、工資卡、工資存摺、單位蓋章確認的工資條或記錄、單位蓋章的職工花名冊;
2、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3、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4、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5、用人單位蓋章的考勤記錄;
6、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二、不籤勞動合同違法辭退的賠償
按照法律的規定,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時,需要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需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則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如果因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損失、工傷、醫療等待遇損失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同時還要支付25%的額外賠償費用。勞動行政部門還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給予行政處罰等等。
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一經查實,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單位改正,並可以給予罰款的處罰。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在收集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的時候員工不能太過教條化,如果迫於就業壓力,一開始對公司不籤合同的這種行為沒有提出任何的異議,那麼平時能夠證明勞動關係的這些證據就要留意一些。公司一開始敢不籤合同,隨後敢非法辭退,這都跟員工太懦弱是有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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