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勞動關係證人證言可以證明嗎?
現在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着這樣的情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沒有簽訂任何的用工協議或者是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卻確實存在一定的勞動關係,當出現問題的時候,勞動者就需要證明與勞動企業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了,那麼事實勞動關係證人證言可以證明嗎?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部發[2005]12號文明確,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因此,勞動者只要提供證據證明其系受承包人招用併為之提供勞動就行。實踐中,應針對雙方的舉證情況對案件事實進行認定。
一、在勞動者僅提供證人證言的情況下如用人單位提供相反證據予以反駁,比如,用人單位提供其所有員工的工資單、考勤記錄等,而證人又是早已離開施工單位或乾脆就不是該施工單位的員工,這種情形,仲裁員應在認真審查工資單、考勤記錄真為的情況下,一般是不能確認勞動者與施工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
二、在勞動者僅提供證人證言的情況下如用人單位未提供證據或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勞動者非其職工,雖然,從證據規則角度來説,單就證人證言而作出事實認定有些牽強,孤證不立,尚需補強,但是,我們不能要求一位普通勞動者都能在工作中存留證據。對於這部分員工只有且僅有這些證據能夠證明,因此,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作出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的裁決。 總之,這類案件,給仲裁員以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作為一名仲裁員,應本着對客觀事實的正確認識和日常常識,以崇高的職業道德和良知,表明自由心證過程,特別是要從事實勞動關係的典型特徵出發,依法作出正確的判斷。
提醒廣大勞動者,一定要增強維權意識和證據意識,在用人單位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一定要善於收集、保存各種能夠證明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包括工資條、員工卡、應聘登記卡、錄音資料以及同時出現單位公章及本人姓名的書面材料,為日後維權做好充分的準備。
一般來説如果證人提供的證言並不能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話,那麼是不能夠認定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只有證人證言能夠證明,且用人單位不能夠反駁的情況下才能夠認定存在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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