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是什麼?
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是什麼
不同案件的這個證據證明可以達到什麼程度也通常是不同的,因為法官是不可以拒絕這個裁判的,因此呢在這個民事訴訟的這個證據還不夠確實充分的情況下,這個證明的這個事實無法否定其他的一些可能性的情況下,就根據這個高度蓋然性的這個證明標準來作出一個判斷。
民事訴訟的這個證明的標準是一個高度的蓋然性的一個證明標準,就是這個證據是隻要是能夠基本地把這個傾向於證明這個案件的事實就行了,所以不同這個刑事訴訟,刑事訴訟還必須要有這個百分百的一個絕對的真實的一個證明標準。所以這個具體來説呢,就可以把它落實到我國的這個《證據規定》的第七十二和七十三條規定。
《證據規定》第72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有異議並提出反駁證據,對方當事人對反駁證據認可的,可以確認反駁證據的證明力。”
第73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作出裁判。
(1)這個法規的第七十二條規定了這個一方的當事人所提出的這個證據,如果另一方的這個當事人呢認可了又或者呢是提出了這個相反證據但是卻不足以能夠反駁的,法院就可以確認這個證據的證明力,如果一方的這個當事人所提出的這個證據,另一方的這個當事人卻有異議並且當場提出了這個反駁證據,而且這個對方的當事人是認同這個反駁證據的,那麼可以確認這個反駁的證據的一個強有效的證明力。
(2)這個法規的第七十三條規定了如果這個雙方的當事人對這個同一的事實分別的舉出了這個相反的證據,不過是都沒有一個足夠的根據可以否定對方的這個證據的,法院則結合這個案件的情況,來判斷這個一方所提供得這個證據的證明力會不會明顯的大於這個另一方的,然後把證明力更加大的這個證據確認,又因這個證據的證明力而無法來判斷從而導致了這個爭議事實無法認定的,法院則按照這個舉證責任的分配的這個規則來作出一個裁判。
《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3條規定了“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作出裁判。
最後,這個高度的蓋然性的標準,在《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第七十三條法規就規定了這個“高度蓋然性”的這個證明標準,根據此條規定,如果這個雙方的當事人對這個同一的事實分別的舉出了這個相反的證據,不過是都沒有一個足夠的根據可以否定對方的這個證據的,法院則結合這個案件的情況,來判斷這個一方所提供得這個證據的證明力會不會明顯的大於這個另一方的,然後把證明力更加大的這個證據確認,又因這個證據的證明力而無法來判斷從而導致了這個爭議事實無法認定的,法院則按照這個舉證責任的分配的這個規則來作出一個裁判。最高人民法院的這個相關的負責人對這個規定的原因的説《民事訴訟法》無明確這個民事訴訟的一個證明標準。
現實中,在證明這個某一事實的這個證據而無法達到這個證據確鑿的程度的這個情況下應該怎麼處理,很多的這個審判的人員都會感到疑惑,按照審判的一些實踐經驗,這個民事訴訟和這個刑事訴訟的一個證明標準還是有較大的明顯的差異的,不同案件的這個證據證明可以達到什麼程度也通常是不同的,因為法官是不可以拒絕這個裁判的,因此呢在這個民事訴訟的這個證據還不夠確實充分的情況下,這個證明的這個事實無法否定其他的一些可能性的情況下,就根據這個高度蓋然性的這個證明標準來作出一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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