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公司辭退孕婦合法嗎?
一、根據規定公司辭退孕婦合法嗎?
根據規定公司辭退孕婦是不合法的,從原則上來講,出於對懷孕女職工的保護,一般是不允許公司辭退懷孕女職工的,但若存在特殊情況,那麼公司還是可以將其辭退。而在違法辭退的時候必然要對該被辭退的懷孕女職工作出補償。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由此,按照《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和《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婦女在懷孕期、哺乳期間,單位不能解除其勞動關係,婦女在懷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滿前,勞動合同期限應順延。此間的工資、福利等待遇不應改變。
可見,國家對於作為弱勢羣體的女職工的法律保護是十分符合實際情況的,因為懷孕女職工一旦遭到違法解僱,一直到哺乳期結束將難以找到工作,生活來源難以保障,因此國家禁止用人單位在職工懷孕期間解除勞動關係。而用人單位一旦非法辭退懷孕職工,所付出的代價也是很大的。
二、主動辭職有沒有經濟補償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並可支付賠償金。法院據此判決世紀公司按原工資標準向王某補付工資,同時按王某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我們都知道,如果用人單位適用《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負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義務。那麼勞動者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還負有上述給付義務呢?依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此規定不能一概適用,因為如果系用人單位違約在先、導致勞動者被迫辭職的,用人單位不僅不可免除給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同時還負有相應賠償義務。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女性職員在懷孕期間,單位是不得辭退的,若是辭退了懷孕的女性職員,是會受到處罰的。對於那些單位在辭退時,單位不願意支付賠償金的,該職員可以在書寫訴狀之後,帶上勞動合同,向當地的仲裁機構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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