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代通知賠償金合理嗎?
根據我國國家的規定,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進行簽署勞動合同之後若是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而被解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勞動者一定數額的代通知金。那麼,公司解散代通知賠償金能得到嗎?按照相關規定,公司解散也是公司單方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理應進行支付代通知金。
員工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是很多人都知道的事情,但公司開除員工,有時同樣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的事情,往往大部分人都不清楚。不管公司因為什麼原因要開除員工的,都不是説想開除就開除的。要是公司立即開除員工,造成損失的,員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代通知金作為補償。
一、公司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除此之外,無論是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勞動者,還是經濟性裁員,或者其他情形解除勞動合同,均無須適用代通知金。而單位解散不屬於上面法定三種情形之一,原則上是不需要承擔代通知金。
但是,公司解散沒有提前通知員工,給員工造成損失的,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補償金及代通知金。一般情況下,只要員工有正當理由申請勞動仲裁,而又能提供部分證據資料的,勞動仲裁委員會都會判決員工勝訴。
所以要是對勞動仲裁事宜或維權舉證不不明白的,建議諮詢勞動糾紛專業律師,或是直接委託公司法律師代理,由辦案經驗豐富的律師提供幫助,對員工追償而言,往往能爭取到最大賠償金額。
二、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若是因為自身因素解除勞動關係的就應當支付代通知金,與是否解散沒有關係。同時,勞動者在工作期間由於自己行為準則不符合公司規定的,公司解除勞動者就不會給予想相應的代通知金,這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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