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裁員代通知金和賠償金的區別在哪?
經營不善的公司以裁員的方式辭退員工的行為就相當於讓員工失去了工作以及生活的來源,所以公司就必須得給被裁員的員工一定的補償才能幫助員工繼續生活,但是賠償中的代通知金和賠償金總是讓人混淆,下面一起來看看公司裁員代通知金和賠償金的區別在哪?
一、公司裁員代通知金和賠償金的區別在哪?
兩者適用條件不同
代通知金支付的條件有三個,分別為不勝任工作解除、醫療期滿解除、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只有在這三種情形下的解除,才有代通知金。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很多,上述三種情形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還有協商解除、法定裁員、員工被迫解除等諸多種情形。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包含了代通知金的支付條件,同時其範圍更為寬泛。
兩者的支付月數不同
代通知金為固定金額,是員工一個月的工資。
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月數跟員工在本公司的工齡有關。員工工作不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作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支付一個月。之後一年按照補償一個月的標準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代通知金為固定的一個月,而經濟補償金則基本上遵循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補償原則。
計算基數不同
代通知金的計算基數為員工離職之前的一個月工資,其不受三倍封頂限制;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為員工離職之前的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受三倍封頂限制。即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代通知金包括在經濟補償金中嗎?
代通知金在性質上屬於一種賠償責任,以單位有過錯為前提,其過錯的具體表現形式是沒有按法定要求提前通知,責任的範圍是職工的工資損失。
經濟補償金是一種補償責任,它實質上是對職工工齡的一種補償。與賠償責任不同的是,它不以單位有過錯為前提,只要符合法定情形,單位就應該向職工發放經濟補償金。當然,充分保障職工再就業過程中的生活,是代通知金與經濟補償金的共同目的。
被裁員的勞動者在向公司索要賠償的時候除了得到工資補償以外還能因為公司沒有及時提前通知而應當支付的代通知金,兩種賠償並不會發生任何的衝突因此可以一起向公司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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