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關係與勞動關係的區別有什麼?
一、僱傭關係與勞動關係的區別有什麼?
1.關係主體的範圍不同;
2.關係主體間的地位不同;
3.關係適用的法律性質不同;
4.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不同;
5.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遭受到人身損害後,相對方承擔的賠償責任不同;
6.受國家公權力的干預程度不同;
7.關係的穩定性不同。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二、認定勞動關係需要什麼材料?
(1)工資收入證明,如工資表、工資條、工資銀行存摺等;
(2)工作證、工卡;
(3)入職登記表、錄用通知書、報名表等;
(4)住房公積金、社保繳納登記證明;
(5)考勤記錄,如考勤表、紙皮打卡記錄等;
(6)證人證言。
三、收集勞動關係證據時的注意事項有什麼?
證據一般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直接證據就是直接能夠證明某一事實的證據,而間接證據一般需要兩份及兩份以上的證據來佐證某一事實。以上所講有很多都是間接證據,因間接證據的證明效力會受到證據本身的效力、證據的來源、甚至證據的蒐集方法等方面的影響。所以如果勞動者在沒有直接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的情況下,建議在合法的前提下,儘量多蒐集上述證據。當然,現實中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也不止上面提到的這些,只要是能證明確實存在勞動關係的,都可以以合法的方式蒐集。
四、沒有合同,怎麼證明勞動關係?
工資卡也能證明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同時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由於職工名冊、工資發放證明屬於用人單位管理,某公司開庭時既未提交職工名冊證實與申某最初建立勞動關係時間,也未提供通過銀行向職工發放工資證明,應承擔不利後果。
與公司發生糾紛,申請勞動仲裁時,首先要認定和公司的勞動關係,需要提供考勤記錄,證人證言,住房公積金或社保的繳納憑證,入職登記表,工作證,工資卡,勞動合同,工資收入證明等作為認證勞動關係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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