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裁員的條件是什麼
單位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才會進行裁員,並且進行裁員還需要在法律規定下操作,首先滿足了法定的情形才可以裁員,這其實也就是人們常説的用人單位裁員的條件,那麼具體是什麼內容呢?本站小編馬上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用人單位裁員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用人單位裁員的法定程序是怎樣的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裁員的程序是“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第四條提出了更為詳細的規定:“用人單位確需裁減人員,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並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二)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經濟補償辦法;
(三)將裁減人員方案徵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五)由用人單位正式公佈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單位只有在滿足了上述幾個條件之一的,那麼才可以進行裁員。並且在具體裁員的過程中,有一些員工是法律規定不能進行裁減的,同時對於被裁減的員工,單位還需要做出相應的補償。關於單位裁員的條件,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蘇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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