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哺乳期辭退的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法哺乳期辭退的規定是什麼?
1、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向單位要求雙倍工資,同時要求補繳社會保險。
2、哺乳期被辭退的賠償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5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孕、產、哺三期解除或終止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及降低工資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違法強行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至孩子滿週歲之日,且照常支付工資。
3、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員工在哺乳期內被強行解除勞動合同,每滿一年可獲得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其他經濟補償及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應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二、請求勞動仲裁的結果。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一可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二是仍然根據該條規定要求按第87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這兩個選擇只能是二選一。
2、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員工在哺乳期內被強行解除勞動合同,每滿一年可獲得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其他經濟補償及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應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期未滿一週歲嬰兒期間從事三級體力勞動,不得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不得在三期內降低勞動者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滿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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